陜建發[2011]240號
廳機關各處室、廳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廳企業資質審批行政許可行為,加強行政監察工作,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進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等有關法規,現制定《企業資質審批監督核查暫行規定》,請認真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企業資質審批監督核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廳企業資質審批行政許可行為,確保企業資質審批行政許可程序依法規范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廳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資質審批,是指我廳職能處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陜政辦發〔2009〕70號文件賦予的企業資質審批行政許可事項。 本規定適用于全廳職能處室實施企業資質審批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核查。 第三條 企業資質審批監督核查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資質審批監督核查工作,由駐廳監察室負責實施。 第五條 企業資質審批監督核查范圍:全廳職能處室提交廳務會審定的企業資質。 第六條 對照企業資質相應等級標準,核查的主要內容是: ?。ㄒ唬┢髽I注冊資本金; ?。ǘ┢髽I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正副本; ?。ㄈ┢髽I上年度建筑業行業統計報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相關資料; ?。ㄋ模┢髽I承攬的工程項目有關資料; ?。ㄎ澹┢髽I注冊執業人員情況; ?。┢髽I經理和技術、財務負責人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負責人代表工程業績證明資料; (七)企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職稱證書、經社保部門確認的養老保險憑證;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企業資質條件。 第七條 監督核查工作以抽查復核為主,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椴閺秃似髽I名單在職能處室形成初審結果提交廳務會審定前,由廳長隨機確定。 ?。ǘ┫嚓P職能處室每次上廳務會審議的企業,按照不低于初審合格企業數5%的比例抽取,一般不少于3家企業。 ?。ㄈΥ_定的核查企業名單,職能處室應及時將相關企業申報資料、初審情況以及審查標準交駐廳監察室核查。 (四)駐廳監察室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提交核查結果。 ?。ㄎ澹┰诤瞬檫^程中,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有關申報資料時,由駐廳監察室組織有關職能處室共同調查,調查核實后報廳務會審議。 ?。﹩栐儽缓瞬槠髽I申報情況及對受理審批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如發現1家核查結果與初審結果不一致,由駐廳監察室按照總數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取進行復核;如發現2家以上核查結果與初審結果不一致,由駐廳監察室對全部初審結果進行復核。 第九條 駐廳監察室加強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相關考務、評審和認證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參與核查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不得向他人泄露核查工作的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在資質初審、監督核查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10月20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