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
《烏魯木齊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2月25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推動和促進建筑節能,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烏魯木齊市建筑節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能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節能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建筑節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筑節能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新建建筑的節能要求、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節能科技推廣、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廣應用、建筑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內容。 第五條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時應當按照建筑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筑的布局、形狀和朝向,并預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間。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審查民用建筑設計方案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期限內。 設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自治區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民用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委托建筑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布建筑節能相關信息。 第八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根據建筑形體、圍護結構對民用建筑節能的影響,合理確定冷源、熱源的形式和設備性能,選用成熟、可靠、先進、適用、安全的節能技術、材料和產品。 第九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筑節能熱工計算書、節點構造詳圖等民用建筑節能內容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對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將審查意見向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民用建筑節能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履行施工圖審查程序。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應當確保施工安全。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監理。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范圍,依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節能設計和施工技術要求,對建筑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在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對民用建筑節能情況提出專項監督意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注明建筑節能的實施內容;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予驗收備案并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實行集中供熱的民用建筑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公共建筑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五條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新建12層以下住宅和有熱水需求的公共建筑,應當預留、配置太陽能集熱系統。 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的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度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產品,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建筑物的走廊、樓梯間等公共部位應當安裝和使用自動控制的節能燈具。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優先采用保溫、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建筑圍護結構改造應當與供熱計量改造和供熱系統改造同步進行。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確保房屋結構和防火安全,不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條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組織、指導各區(縣)做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費用,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將審查意見向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使用財政補貼資金進行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竣工后,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當對節能改造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電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對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室內空調溫度的設置夏季不低于26攝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攝氏度。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其他建筑實施建筑能效測評和標識。 第二十三條民用建筑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對建筑物用能系統進行維護、檢修、監測及更新置換,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違法違規行為作為不良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