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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造[2008]3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建設局,各地、州、市建設局(建委),各委、辦、廳、局、行、法院、檢察院,兵團建設局,新疆軍區后勤部,武警新疆總隊,中央駐新疆各單位,自治區各施工、咨詢、設計單位: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及《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和《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08]5號)精神,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在調查測算、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擬定了烏魯木齊地區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單價調整系數。經審查,現批準發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烏魯木齊地區定額人工費單價,在現行各工程定額人工費單價基礎上,按照附件所列調整系數調整。即:建筑安裝工程在新建造[2004]3號文件基礎上調增;市政工程在新建造字[2002]3號文件基礎上調增;仿古建筑及園林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8號文件基礎上調增;房屋修繕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7號文件基礎上調增。 二、調增部分單獨列項,只計取稅金,不計取其他費用。 三、本次調整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已辦理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
附件:定額計價人工費單價調整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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